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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驗證物實體、照片、監視器畫面都不新奇,法官親力親為去體驗證物才是了不起負責(?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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勘驗證物實體、照片、監視器畫面都不新奇,法官親力親為去體驗證物才是了不起負責(?😂

以下為幻想🤔
辯護人:懇請庭上當庭勘驗該證物是否具有客觀危險性,以釐清是否符合攜帶凶器之要件。
法官:大律師請問你所指勘驗方法為何?
辯護人:勘驗方法為庭上手持該器具朝自己頭部敲擊乙下,此勘驗方法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壢簡字第1229號判決供參(內心笑噴)
法官:……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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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 國立政治大學刑事法組碩士班 國家考試律師高考及格 可道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 LINE ID:feed99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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